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哪些
在交纳办法上,管理办法规定:
对于购买商品房的市民,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存入资金专户。
对于购买公有住房的市民,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后,及时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对于原有房屋没有交存维修资金的市民,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方式补交;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补交形式。
关于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动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经过严格审批,并且必须用于特定的维修项目。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必须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和资金需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督。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金额进行支出,不得擅自挪用或超支。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还需要进行定期的公开和透明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并能够真正发挥维修和保养的作用。
根据相关规定,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资金用途必须符合维修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不能挪作他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报账,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透明、公平、合理。同时,对于未经批准或滥用资金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追责和处罚。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时都必须严格依法操作,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养护共用部位的设施设备,对于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应当提前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并征求意见,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后方可动用。在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时,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进行使用,并且需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和报告。
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电梯维修费由物业承担。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业主既然已交了公共维修基金,当公共设施需要维修时,只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就应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