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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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管理制度的制定

在房屋维修管理过程中,需要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巡回检修及抢修制度、房屋维修管理的责任范围制度和定期保养、修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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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维修制度

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包括定期普查制度、冬雨检查制度以及大风、大雨雪、有感地震以后的临时检查制度等。对于房屋的不同结构部位及不同装修设备还要有定期维修更换制度。工程管理部门一般每年都要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普查大都利用冬闲时间,安排在每年年初至3月15日前完成。房屋普查要逐幢逐间对房屋的使用状态、基础、结构、材料的破损变形受力状况、装修设备的完好状况逐项进行全面检查,认真记录,并对整幢房屋及各分项的完好等级做出准确评价,填列表格,以便房管部门安排年度维修计划。普查应由房管员直接负责本管片的房屋普查,对重要建筑物及重点危旧房屋还要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次普查发现的问题都要及时汇总分析,及时安排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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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检修及抢修制度

确保房屋的安全仅有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修。当出现火灾、爆炸、雷击、漏电、塌房等意外灾害事故时,还要有必要的抢修制度。一般情况下,要求每个房管员每个月至少对所管房屋走访一遍,水、电、电梯等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零修不过夜,急修不超过4h的检修要求。同时,维修人员还要坚持对所分管房屋随时进行巡回检查,随时发现各种需要维修保养的隐患。当发生各种意外灾害时,要求建立抢修人员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全力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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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管理的责任范围制度

房屋维修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从产权的多元化到房屋使用范围的自用和共用,如果没有明确的维修责任的划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都难以保证。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所管房屋各项检修范围责任落实到人,资金、材料落实到班组。每一问房屋都要建立完备的档案和检修记录。对重要建筑物和危险房屋还要委派专人定时巡回检修。

关于房管局房屋维修的规定

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其所有人依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住房维修管理(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条 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依法约定修缮责任。

第十一条 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产权已经转移给建设单位的危险房屋,其拆除前的修缮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负有房屋修缮责任的人(以下简称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在暴风、雨、雪等季节,应当做好预防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在房屋修缮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的修缮。

第十四条 对于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及时修缮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碍,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排险解危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